一、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构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由学院专设的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设置如下:
学院学风查处办公室
主任:梁国标
成员:丁宁涛、张永春、龙国英、谈群林、孙雷鸣、黄志刚、徐山平、兰茹、赵立江、崔明。
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在学院内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院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学院纪检部门、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举报。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应将举报材料转至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
(二)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并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
(三)立案后,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积极配合。专家组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
(四)调查结束后,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初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并将会议决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具有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对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
(五)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当事人对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做出的初步认定结果及处理建议不服的,应首先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起申诉;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0日内做出处理结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学校最终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校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成员嫌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或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七)对有证据表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讨论决定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由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